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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癌症員工怎麼補助?

一、公司辭退癌症員工怎麼補助?

公司辭退癌症員工怎麼補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患有癌症的員工,並不是辭退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則是不能辭退的,如果因癌症不能勝任原有工作,調崗後又不有勝任的,可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員工在職期間患病公司該如何處理?

(1)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怎麼辦?

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説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如果職工患上癌症並因此不能勝任原有工作,經過公司給其調換工作崗位後任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用人單位在與其解除合同之前需要向其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