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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有自首情節的,屬於法定從寬處理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犯罪情節,在法定量刑的基礎上減輕、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有哪些

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的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説,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的人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如果自首會根據自首的情節進行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