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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

法律3.28W
交通肇事罪 自首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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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刑法從犯罪的主觀惡性和客觀行為的角度規定了三檔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處罰,會受到幾年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有自首的情節是可以減輕刑罰的,但對於交通肇事 自首的認定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只有肇事逃逸之後再回來認罪才算自首,而有些人則認為只要主動坦白案情就算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