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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的情形都有哪些

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交通肇事中出現逃逸的情況其實算是比較多的,自然在有逃逸的情況下,對肇事者作出的處罰就是要重一些的。但之後可能逃逸者又投案自首了,那此時法律中規定的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的情形都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二、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情況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不過現實中,並不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當事人有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就會構成逃逸,在上述六種情況下,雖然也是離開了事故現場但卻不會認定構成為逃逸,那之後對肇事者進行處罰也是不能從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