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賠償金一旦簽字再去仲裁可以嗎?
一、解除賠償金一旦簽字再去仲裁可以嗎?
1、解除賠償金一旦簽字一般不能再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這是由於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生了爭議,勞動者與單位是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爭議的,而通常來説,協商一致之後,雙方就會擬定、並簽署一份協議,協議生效後通常就不能再就同一個爭議提出仲裁請求了。
2、勞動爭議發生可以選擇的處理爭議的辦法
(1)協商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如果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解除沒有過錯的職員,一般是需要向職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單位拒絕支付,有可能就需要支付賠償金。若職員提出的獲得補償金、賠償金的請求被單位拒絕了,那麼職員可以勞動仲裁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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