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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是部門經理還是人事部

辭退員工是部門經理還是人事部

一、辭退員工是部門經理還是人事

都可以,一般是人事部,但是部門經理對工作經驗不符合公司要求、不遵守公司紀律、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可以辭退。

《勞動合同法》

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第40條規定,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二、公司辭退員工注意事項

1、認定員工嚴重  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將該合法有效地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  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  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説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

用人單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幾條,才能在辭退嚴重  違紀員工時,做到有備無患。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是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啊,如果想要辭退勞動者,必須要走合法的程序,否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次辭退勞動者既可以是人事部,也可以是部門經理,只要符合公司流程即可。

辭退是屬於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的一種行為,指的是用人單位由於一些原因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根據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違法辭退和正常辭退正常辭退,不需要進行賠償,但如果是屬於違法辭退是需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