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和辭退在補償方面的區別是什麼?
一、解聘和辭退在補償方面的區別是什麼?
在補償方面,解聘和辭退的區別主要體現為被辭退的勞動者可能並不能獲得補償金,這是因為職員在出現不思進取等情形時會被解僱,而出現違法、亂紀情形的時候會被辭退。顯然,與解僱相比,單位辭退的是有過錯的職員,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過錯職員被辭退的時候是不能獲得補償的。
1、在補償方面,解聘和辭退的區別主要體現為被辭退的勞動者可能並不能獲得補償金,這是由於解聘可能是因為員工不思進取等,而辭退更多的是因為員工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出現。
2、一般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簽訂勞務合同如何補償?
1、沒有簽訂勞務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沒有補償費的,因為勞務關係主要適用於民法,而不是屬於勞動合同法,如果是公司裏面的員工沒有簽訂合同就可以直接要求雙倍賠償。
2、沒有簽訂合同職員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依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可能會出於職員不能給單位帶來經濟效益、職員實施了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以及職員被判處刑事處罰等的原因而將其辭退、解聘。至於這些被辭退、解聘的職員,是否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來判斷。
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很多用人單位來講,在工作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員工個人行為不當,或者是其他原因需要對員工進行辭退或者是開除,但是二者之間其實是有差別的,此時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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