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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員工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一、員工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試用期的勞動者如果正常付出了勞動,是有工資的。且其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只要有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不管有無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單位都必須付給相應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可以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員工沒辦入職怎麼要工資

員工與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也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若協商不成,員工可以收集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證人證言等,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有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就是有工資的,只是沒有正式員工的工資那麼高。如果不給試用期的人發工資是不可以的,所以處在試用期的勞動者如果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一定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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