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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主動離職有工資嗎?

一、試用期員工主動離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員工主動離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員工主動離職有工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試用期內離職的,不影響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勞動者只要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二、員工主動辭職的方式有哪些?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無過錯的,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無論是正式工還是處於試用期的職工,在辭職時,都應當提前通知單位,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應當在辭職前的三天通知單位,通知的方式不限於書面方式,但是正式職工辭職的,就只能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並且需要在辭職前的三十天通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