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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可撤銷婚姻的期限是多久

每個人早晚肯定都是會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的,這個家庭當初在建立之初並不一定説雙方就有着多麼深刻的感情,最起碼是不能夠存在着受脅迫的成分在其中的。否則就算是結婚了,其中受脅迫的一方將來也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但是要知道,可撤銷婚姻的期限是在結婚登記以後的一年之內,如果其中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話不算。

在我國可撤銷婚姻的期限是多久

一、在我國可撤銷婚姻的期限是多久?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二、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此,希望那些受到脅迫而結婚的人員能夠知道,不是説當初受脅迫自己當前的這段婚姻就可以隨時隨地申請撤銷的,如果超過了一年的話等同於法院上根本就不會再支持撤銷婚姻的這種訴訟請求了,到時候再想解除婚姻,只能夠按照離異的這種方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