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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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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離婚和無效婚姻在基本功能,前提,請求權人的範圍和時效期間等都是不一樣的。正常的婚姻關係,在申請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證明與無效婚姻等這些都是不一樣的。而且無效婚姻可能大家在請求相關權利的時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正常離婚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