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撤銷婚姻的辦法是什麼?
我國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但當婚姻關係本省就不合法時,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小眾化,很多人對撤銷婚姻的具體內容不太清楚。那麼,我國的撤銷婚姻的辦法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姻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二、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只有在婚姻關係受到脅迫的情況下,才能申請撤銷婚姻;撤銷時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瀏覽本站網,諮詢有關撤銷婚姻關係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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