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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後新罪再次立案嗎

一、刑事案件立案後新罪再次立案嗎

刑事案件立案後新罪再次立案嗎

刑事案件立案後新罪進行調查可以再次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立案的標準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燬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姦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輪姦婦女的、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 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造成嚴重後果、撬盜保險櫃、連續撬門破鎖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後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參照盜竊案立案標準執行);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13)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偽造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總面值在300元(含本數在內,下同)以上的;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而使用、存儲、夾寄、數額在300元或10張以上的;故意使用、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非法獲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偽造、販賣、運輸、窩藏、使用、存儲、夾寄偽造的國家貨幣或有價證券和票據的;走私偽造國家貨幣;窩藏或出具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或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販運或大量投放假幣犯罪分子的。

(14)經濟合同詐騙案。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全同發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式、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用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案件有發生就有立案的時候,立案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同時立案過程中提交的材料都是需要具有真實性,不存在偽證的情況,才能更好的維護當時人之間的權利不受侵害,也能再次的證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具有公平公正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