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癲癇婚姻可撤銷嗎
我國新婚姻法當中的可撤銷婚姻,無效婚姻,以及訴訟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交的證據,這都是不一樣的。可是有一部分人就容易將三者相混淆,而且有人對於我國的可撤銷婚姻的瞭解就特別的模糊,比如説男女雙方在結婚以後,其中一方發現對方存在癲癇的這一種疾病,那麼在我國癲癇婚姻可撤銷嗎?
一、在我國癲癇婚姻可撤銷嗎?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起訴離婚需要啥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如女方已懷孕,應説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5、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6、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7、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户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説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我國婚姻法當中對於可撤銷的婚姻是規定的受脅迫而結婚的。由此我們就可以看出,癲癇病並不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當中的範圍。並且還需要引起注意的一個就是,癲癇病不僅是不屬於可撤銷婚姻關係當中的一種,即使向法院請求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的話,僅僅就因為對方患有癲癇,這並不是一個充分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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