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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撤銷婚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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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撤銷婚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大多數人的腦海當中可能都只有結婚離婚這樣的概念,而對於我國婚姻法當中還存在一種比較特殊就是可撤銷婚姻的瞭解程度就非常有限了,這也實在是因為可撤銷婚姻的這種情況發生在當今時代年輕人身上的機會實在太少了。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就是,在我國撤銷婚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我國撤銷婚姻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是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燬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因為撤銷權帶有形成權的性質,有法定的除斥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和法院。

二、撤銷婚姻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併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調解方式,也可採用判決方式。

(3)對於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婚姻可以被撤銷主要有兩個條件。但其中最關鍵的是自己的婚姻是建立在被其他人非法買賣,雖然其中也規定包辦的婚姻可以撤銷,可現在幾乎包辦和非法買賣婚姻是相通的,因為過去我們説包辦婚姻很有可能也是父母一手主持的,但現如今是恰恰相反,父母即使不同意,到最後只要子女堅持還是得聽從子女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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