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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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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裏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二、撤銷受脅迫婚姻登記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受理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間有哪些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五、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1、我國並沒有規定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這是因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同時,婚姻無效違背的是“公益要件”,對社會危害性較大,從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序良俗考慮,對自始無效的違法行為,也不應規定訴訟時效,以避免出現因訴訟時效的過去致本應受到法律制裁或被法律否定的行為,不被追究而免除本應承受的法律應有制裁或否訣的不利後果。因此,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請求權並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所適用的是“除斥期間”。

2、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我國對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權利期間規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也就是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有權以該婚姻關係屬於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期間是一年,一年期間屆滿後,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及該權利消滅。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否則,該撤銷權消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申請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從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事件發生時計算;受脅迫的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申請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從結婚登記之日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姻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而且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如果超過了訴訟期想要撤銷的話,法院一般不會受理,那當事人就只有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起訴,所以,不符合規定的婚姻一定要堅決的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