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在我國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一審審限的規定,即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二審審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民事審判審限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誌着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3、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我國針對案件審理期限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其餘為特殊情況的三類另當別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經過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才行,否則也是不允許的。所有的案件有個明確的審理期限也是提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效率的一項規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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