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是怎麼樣的?
一、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二、管制可以適用緩刑嗎?
管是可以適用緩刑的;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管制也是屬於對犯罪人員處罰的一種結果,對於管制的刑期一般是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此期是從判決之日起開始確定,之前有被羈押的,那麼還可以按羈押一日折抵二日來進行計算,所以,在處理時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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