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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執行期限及管制的後果有哪些

法律2.96W
管制的執行期限及管制的後果有哪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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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執行期限及管制的後果有哪些

管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當中,要遵循一定的規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 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 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上述規定,是在被判處管制的過程中,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的,如果違反該規定,將有可能面臨更加嚴苛的判罰。另外,法院可以在判處管制的同時,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或者進入特定區域或場所。比如,因經常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能會考慮禁止其進入人羣密集的公共場所。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如果被判處的犯罪分子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那麼其職務自然撤銷,若原單位接收,可以安排其參加勞動或臨時性工作,若不接收,則辦理開除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