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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執行期限規定

法律2.93W
管制的執行期限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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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期限最新規定

中斷的規定、中斷,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中止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六個月內法院應當採取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倆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