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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刑事處罰如何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託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衞部門協助執行。在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地的有關羣眾,宣佈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管制的期間長短、對犯罪分子的要求等。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羣眾監督,積極參加集體勞動和生產;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告並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執行時間到期的,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單位和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如果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處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管制的刑事處罰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