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管轄法院
票據糾紛律師解答2.58W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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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確立票據糾紛管轄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規定,票據糾紛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325.票據追索權糾紛;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331.票據保證糾紛;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333.票據代理糾紛;334.票據回購糾紛”。2.《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27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57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票據法》(2004年修正)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以下簡稱《票據糾紛·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6.《票據糾紛·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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