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1、《民法典》之中並沒有對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作出規定,此類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之中有涉及。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處理辦法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解決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
當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1)訴訟時效。
(2)訴訟管轄。
(3)訴訟保全。
(4)調解及判決。
買賣合同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首先需要確定糾紛發生的緣由,然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辦法,對於協商之後,並不能得出一個雙方都認可的解決方法的情形,任意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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