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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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的產生往往是因為很小一件事情,雙方牽扯到彼此的利益,就不願意彼此之間相互妥協讓步,使得事情被激化矛盾。那麼,票據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嗎?接下來由本站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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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確立票據糾紛管轄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規定,票據糾紛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325.票據追索權糾紛;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331.票據保證糾紛;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333.票據代理糾紛;334.票據回購糾紛”。2.《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27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57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票據法》(2004年修正)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以下簡稱《票據糾紛·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6.《票據糾紛·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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