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企業之前能不能互相借款?
一、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可以相互借款,但限於生產、經營需要。
我國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持的情況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簽訂借款合同需注意法律事項:
1.借款行為和用途必須合法的,因為如果屬於非法活動,那麼借貸關係不受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2.借款合同要完整、有效和合法,要包括: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特別是違約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3.如可以,借款合同最好有抵押物和(或)擔保人,可以負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履約。
4.其他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條款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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