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各種票據糾紛的管轄

票據分為不同的種類,在日常生活中,出現票據糾紛的情形是很常見的。由於票據種類的不同以及票據行為方式的不同,票據的管轄法院和管轄地也相應的不同。本文針對各種經常出現的票據糾紛和票據行為對其管轄作一個相應的總結。

各種票據糾紛的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票據支付地指憑票據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這裏的票據,指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基本效能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糾紛一般是票據的發票、流轉、承兑過程中,發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由於票據可以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提高貨幣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攜帶現金的不便和風險,成為安全可靠、迅速簡便的匯兑工具,有些遠期票據還可以起到調劑資金暫時短缺的作用,因此,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票據的使用日益廣泛,在使用過程中票據糾紛也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 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瞭解關於票據糾紛管轄規定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標籤:票據 管轄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