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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怎麼判?

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怎麼判?

在國家利益面前,我們應該舍小為大,為祖國的榮譽,利益奉獻自己微博的力量。然而,在戰時也會出現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等行為的人,他們找各種各樣的藉口,為自己利益拋棄國家。在法律上,針對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怎麼判這一問題,小編將具體介紹。

一、什麼是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是指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片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特體

1、罪體

主體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主體是預備役人員。這裏的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非預備役的人員,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

行為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行為是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這裏的徵召,是指兵役機關依法的預備役人員發出通知,要求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服現役的活動。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和作戰技能教練的活動。拒絕徵召、軍事訓練,是指接到徵召、軍事訓練通知後,拒不報到或者拒不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是指以謊報年齡、假裝病殘、外出藏匿、找人頂替等方法躲避徵召、軍事訓練。

時間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構成的特定時間是戰時。

2、罪責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經多次教育仍然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因拒絕、逃避徵召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等。

三、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37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書責任。

通過上面小編對戰時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怎麼判這個問題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在心底對這一罪行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看出,我國最新的法律針對棄國家利益不顧的人有明確的法律處罰,相關的罪責、罪量也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