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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1、煽動、脅迫羣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羣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羣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煽動、脅迫羣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羣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羣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羣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