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羣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羣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羣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煽動、脅迫羣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羣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羣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羣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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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立案標準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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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依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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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3號(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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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概念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制造、買賣、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