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五項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羣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羣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羣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製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羣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羣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羣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羣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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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的認定
資助恐怖活動罪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助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二、有自願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幫助和為其提供籌集資金、物資的客觀行為。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行為人是年滿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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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認定
1.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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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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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概念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