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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的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 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 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 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 被有關部門取締, 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 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 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 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 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1 條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 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 語、報紙 300 份以上,書刊 100 冊以上,光盤 100 張以上,錄音、錄像帶 100 盒以上的;

(2)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 DVD、VCD、CD 母盤的;

(3)利用互聯網制 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

(4)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 塗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

(6)其他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情節嚴重的。根據該解釋第 13 條的規定,這裏的“宣傳品”,是指傳單、標語、 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 的物品。所謂“製作”,是指編寫、印製、複製、繪畫、出版、錄製、攝製、洗 印等行為。所謂“傳播”,是指散發、張帖、郵寄、上載、播放以及發送電子信 息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