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三條 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三)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二)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
-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實施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
-
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代替考試罪通常認為屬於對向犯,類似於重婚犯罪,刑法規定了同罪同罰,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適用同一標準。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