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
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
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其他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積極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1.糾集他人共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2.多次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3.曾因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4.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實施恐怖活動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動組織中積極協助組織、領導者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6.其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具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犯罪,又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綁架、搶劫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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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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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概念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是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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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對象是《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所列舉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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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