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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法運用資金罪司法解釋

(一) 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