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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判?

一、新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判?

新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怎麼判?

新《刑法》違法運用資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如何認定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任何在保險公司等單位就職的職員,都是不得在沒有獲得上司許可的前提之下,就擅自運用大量資金的行為的,否則一旦違法使用的數額超過三十萬元,那麼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標籤:違法 刑法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