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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如何認定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認定違法運用資金罪,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