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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挪用資金可謂是出現率極高的罪行,在各個階層,都會存在,那麼最新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其實挪用資金罪的司法解釋有很多類,他們有各自的規定和內容。如有些法律上規定,挪用資金就是用職務之便將資金歸為己有或借給他人。

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1、 刑法基本規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4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

6 、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7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8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挪用資金罪是一項大罪,數額小的要受罰金處理,而數額大的就要受有期徒刑或拘役,那麼我們知道了,這件事情是違法犯罪不可以行為,不然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所以大家不要貪財,做好本分,不要被利益衝昏頭腦。在合法賺錢的情況下,管理公司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