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怎麼處罰
一、新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怎麼處罰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在司法實踐中,挪用資金的行為需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或者符合法定情形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為犯罪,而之後也才可以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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