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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法運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一) 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標籤:立案 資金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