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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裏規定的“故意遺棄”,是指行為人明知有傷病軍人而不予搶救,棄置不顧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戰場上,遺棄的對象應是我軍因傷、病需要給予救護的人員。“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對有條件搶救的傷病軍人不予搶救,遺棄不顧的,對已經搶救的傷病軍人無故遺棄的等情況。在戰場上對有傷病的軍人,每個軍人都有搶救與保護的責任,這也是我軍的光榮傳統。在戰場上對傷病的戰友遺棄不顧,會削弱我軍的戰鬥力,影響部隊的士氣,破壞部隊團結。當然戰場上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有時根據當時的條件和環境,無法對傷病軍人進行搶救,對這種情況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而本條只規定對於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罪的主體是故意遺棄傷病軍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遺棄的傷病軍人有條件救護而故意不予救護的人員,將自己負責救護的傷病軍人遺棄的人員以及對故意遺棄傷病軍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指揮人員等。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