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概念是什麼
其實我國刑法當中的有一些罪名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我國普通公民不會觸犯到本罪.比如説針對傷病軍人的一些違法犯罪活動,本身軍人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就付出了比較大的代價,如果再不對軍人進行保護的話,那麼我國的國防安全就會帶來無法想象的後果!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概念
遺棄傷病軍人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場上故意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不顧,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遺棄傷病軍人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戰場救護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場上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不顧,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的對象必須是我方的傷病軍人。如果是受傷的俘虜,則不構成遺棄傷病軍人罪。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之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各級指揮人員、救護人員及其他實施遺棄行為的軍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遺棄傷病軍人的行為將會造成傷病軍人失去救護機會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
二、遺棄傷病軍人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一般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3、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5、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7、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8、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遺棄傷病軍人是指軍職人員在戰場上故意將我方傷病的軍人棄之不顧,其實這種行為是道德上和法律上都不允許存在的。即使是傷病軍人,也是為了守衞我國的國防安全而付出的代價,更應該進行保護,不可以將傷病軍人進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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