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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遺棄傷病軍人罪】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傷病軍人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場上故意將我方傷病軍人棄置不顧,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傷病軍人罪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