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軍人叛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所謂“叛逃”,是指從國內逃往國外、境外不歸,以及逃往外國駐華使、領館,因觸犯我國刑律,為逃避制裁,逃往國外、境外的,視為“叛逃”。
2、本罪中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叛逃的;攜帶軍事祕密叛逃的;引誘、煽動、組織他人叛逃的等;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指揮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祕密叛逃的;叛逃後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
3、本罪主體是軍人。適用本罪時應區分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軍人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在投向境外的敵國、敵對組織和在境外投向敵國、敵對組織相似。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一是侵害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軍事利益,直接客體是出境軍人和軍人出境的管理活動。後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後罪是必須投向敵國、境內外的敵對組織,前罪必須是叛逃往境外的非敵對國家、組織。三是主體不同。前罪必須是軍人,後罪既包括軍人,又包括非軍人。四是主觀方面不同。軍人叛逃罪必須明知逃往的國家、地區為非敵對國家、地區,而投敵叛變必須明知是敵國或境、內外的敵對組織。
軍人叛逃主要是分為逃出境外叛逃,或者是投敵境外,如果投敵境外,這不屬於軍人叛逃罪,而是屬於投敵叛變罪。如果單純是境外叛逃的話,那麼則按照軍人叛逃罪來進行處罰。軍人叛逃罪是會危及到我國的國家軍事利益,如果軍職人員擅離職守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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