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2.94W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或者軍人家屬、親友確有困難,而寫信勸説現役軍人早日退出現役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後,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是為了實施武裝叛亂、暴亂或者投敵叛變、叛逃行為,這屬於吸收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武裝叛亂、暴亂罪或者投敵叛變罪、叛逃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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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二條[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僱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二)僱用三人以上的;(三)明知是逃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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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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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這裏主要應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員罪與徵兵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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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