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 (邊)境秩序。
軍人不同於普通公民,保衞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寧和維護祖國的尊嚴,是軍人神聖的職責。《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衞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軍人誓詞》也明確要求軍人“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背叛祖國”。顯然,軍人叛逃的犯罪行為嚴重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危害了國家和國防的安全,必須依法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拉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叛逃境外,是指行為人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從境內叛逃至境外的行為。既包括通過合法手續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採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應以叛逃境外論。在境外叛逃,是指行為人以背叛祖國為目的,因履行公務出境後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脱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而叛逃。叛進行為必須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並且必須危害了國家軍事利益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後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脱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的,屬於出走,不應認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敵叛變的行為,則可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軍人。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叛逃行為,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必須具有背叛祖國的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應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為來分析認定。凡因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出逃的,因觸犯我國法律,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後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投靠境外的反動機構、組織的,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申請政治避難的等,都應認定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行為人因貪圖享受、求學、婚嫁和其他一些個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沒有實施上述背叛國家言行的,不應認定其有背叛國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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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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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概念
投降罪,是指軍人在戰場上,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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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離部隊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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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