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司法解釋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 軍人叛逃罪司法解釋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軍人叛逃罪司法解釋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軍人叛逃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 (邊)境秩序。
軍人不同於普通公民,保衞社會主義祖國的安寧和維護祖國的尊嚴,是軍人神聖的職責。《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衞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軍人誓詞》也明確要求軍人“在任何情況下決不叛祖國”。顯然,軍人叛逃的犯罪行為嚴重違背了軍人的職責,危害了國家和國防的安全,必須依法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拉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叛逃境外,是指行為人以叛祖國為目的,從境內叛逃至境外的行為。既包括通過合法手續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採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應以叛逃境外論。在境外叛逃,是指行為人以叛祖國為目的,因履行公務出境後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脱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而叛逃。叛進行為必須發生在履行公務期間,並且必須危害了國家軍事利益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後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脱離關係,並滯留境外不歸的,屬於出走,不應認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敵叛變的行為,則可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軍人。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千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叛逃行為,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必須具有叛祖國的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叛國家的目的,應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為來分析認定。凡因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而出逃的,因觸犯我國法律,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後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投靠境外的反動機構、組織的,參與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申請政治避難的等,都應認定有叛國家的目的。行為人因貪圖享受、求學、婚嫁和其他一些個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沒有實施上述背叛國家言行的,不應認定其有背叛國家的目的。
對於軍人叛逃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我國國安安全的行為,相關情況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的,對於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標準是不同的,司法機關應當在對叛逃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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