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時應當優先適用軍人叛逃罪嗎?
一、軍人叛逃時應當優先適用軍人叛逃罪嗎?
軍人叛逃時應當優先適用軍人叛逃罪,但是必須要符合軍人叛逃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和國(邊)境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拉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軍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叛逃行為,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如何正確認定軍人叛逃罪?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法規競合問題
本法對軍人叛逃罪和叛逃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軍人叛逃罪。當軍人叛逃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軍人叛逃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軍人叛逃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軍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必須逃亡到境外,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並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觀方面,軍人叛逃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叛國家的目的,而逃離部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軍人叛逃到境外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逃避服兵役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數罪併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軍事叛逃,那麼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一定的損害,同時也會侵犯到國防安全秩序,所以必須要對這種情況進行一定的處罰。通常情況下在戰爭年代叛逃行為的處罰肯定是比平時處罰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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