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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軍人叛逃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軍人叛逃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軍人叛逃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通常是指,國(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行兇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乘執行戰鬥任務之機外逃等。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高級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祕密叛逃的;叛逃後為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

二、構成軍人叛逃罪是否可以上訴?

嫌疑人是有上訴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軍人叛逃罪的量刑問題,一定程度上也要看軍人在軍隊上的崗位及職務,軍人叛逃的時候如果還攜帶了大量的軍事祕密,或者叛逃到境外以後,為敵方從事一些嚴重威脅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判死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