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三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脱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於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脱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但這是針對在押人員脱逃這一後果而言的,對於其玩忽職守的行為,則表現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屬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案件被公安機關立案處理之後,失職的司法職員並不一定就會受到刑事處罰,這是由於公安機關立案後並不一定能夠收集足夠多證明罪名成立的證據,再者即使證據充足的情形,檢察院也有可能並不提出公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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