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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應對拆遷的先招

應對拆遷如同博弈下棋,每一步的應對策略都應該是有合理規劃與統籌安排。

政府信息公開——應對拆遷的先招

如果説在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房屋實際被強拆後再進行的各種行政訴訟是後手招數,那麼,在拆遷工作還未全面開展時,主動進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就是應對拆遷方的先手招式。

無論是否經歷過拆遷,都不難體會到:公民個體面對握有政府授權的組織,信息是十分不對稱的。

被拆遷人很難知曉拆遷方的各種信息,包括政府內部的底價,法律法規的底線,政策給予的真實時限,各地不同的拆遷補償行情。

而拆遷方借用公權力,往往能對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掌握的十分清楚。

因此,事先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十分必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08年方才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10年方才頒佈施行。

但是對於許多民眾來説,政府信息公開卻遠比民法典感官上遙遠得多。

實際上,近些年,無論是國務院還是各個地方政府,都在不斷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力度,雖然實際申請到有效的文件仍有些曲折,但已經比從前便捷許多。

許多省份的政府官網上已經貼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流程與空白申請表,而行政訴訟中也有專門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類行政訴訟案由。

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大廈是在不斷健全與完善中。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於公民主動申請公開實際是不收取費用的(當然,有時會適當收取工本費。

但往往是需要印製較大圖紙時才會要求收取工本費。

)而且,從政策導向上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在依此公開而進行行政訴訟,這種組合拳的方式更實際、有效,且少有法律風險,給政府的觀感也要好得多。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無論是鎮政府街道辦還是其他機構——每一步的拆遷流程的推進都是需要有政府機關內部的各項授權與批文的。

拆遷往往茲事體大,規劃委、國土局、縣一級政府,各級機關在一項拆遷中都有分工,其中所涉及到的各類規劃圖、拆遷許可證、政府內部的委託授權書、對被拆遷人的各類公告,種種文件,很少涉及機密事項,而且涉及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其實都在政府信息公開之列。

只要找準被申請公開的部門,先手一步進行申請,就能找到拆遷方的要害,進而與之博弈。

最後,政府信息公開在申請時一定要見招拆招,步步緊逼。

對於許多政府機關來説,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最常見的回答是“本機關未製作、未留存”,或者政府機關會説明您申請的信息查詢不到、不屬於本機關製作建議向___機關申請。

在這種請況下,如果是回覆未製作,則需要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查明其機關是否有義務製作相關文件,為下一步行政複議、訴訟做準備。

如果其回覆是建議向___部門申請,或者指出申請名稱不對,則需要我們按照新的被申請機關或申請文件名稱進行申請。

總之,政府信息公開作為一種前置手段,需要我們窮盡所能申請的文件進行前期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