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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提高對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同這類犯罪作鬥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組織檢察幹警認真學習《補充規定》,全面、深刻、準確地領會立法精神和具體條款,在辦理有關案件中準確適用。特別是此類犯罪案件發生較多的地區,檢察機關要集中時間,組織力量,重點打擊,遏制這類犯罪活動的發生。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補充規定》中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案件的檢察工作。對《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依法嚴格做好批捕、起訴工作,對公安機關的工作予以積極配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有關檢察機關管轄案件的規定,對《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犯罪案件;第六條規定的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超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和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等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有關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直接立案偵查。

2、《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1—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